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场所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 , 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 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
四、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严格规范操作 。经营食品时 , 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根据、戴口罩 。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 。用后的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
五、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
六、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品 。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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