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天津劳动能力鉴定终止情形一览


劳动能力鉴定终止:
被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鉴定 , 被鉴定人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鉴定,且未提前说明原因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材料满60日后,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当次鉴定终止 。

(二)被鉴定人拒不按照专家组要求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
劳动能力鉴定回避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 或者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工伤职工的经治医生;
【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天津劳动能力鉴定终止情形一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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