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禁养政策,2016年已有不少养殖场关门、整改或者迁移,2017年禁养还会潞傍,将会有更多的养殖场关门 。为什么要划禁养区?禁养区划定有什么标准?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闻一下拆迁律师吴少博怎么说 。
吴少博律师:严厉讲在八、九十年代各地发展养殖种植类行业比较多 , 因为养殖行业入门门槛低而且能够解决村民工作、收入来源的问题 。随着时代发展,现在对环保的请求越来越严厉,各个地方都在划定相关的禁养范围,尤其是在一些水源保护地 。从全国来看,在津京冀、珠三角、长三角等范围,还有江苏,湖南等重点水源保护地,和名胜古迹保护区的范围内都划定了禁养范围 , 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和保障居民的健康生产、生存 。
遇到禁养和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拆迁律师提醒:遭遇禁养关停的养殖场要注意四点问题】从国务院公开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所有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和大气环境 , 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和规模化建设 。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请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归避的问题 。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景色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赠予严厉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厉监管,譬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 。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势,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许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切存在的 。
按照国务院审批和各个地方所公开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主意中所言的内容,我以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
禁养范围的断定普通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请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譬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均匀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开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 。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 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景色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 。这个规划的实施主意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开制定实施的 。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要是制定了 , 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要是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请求 , 但要断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要是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和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 。要是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 , 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 。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辟明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的确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添污染处理设施 , 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 , 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约摸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诉讼法》、《行政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造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重议、诉讼结束之后要是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干纳入堤湫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 , 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 。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所有搬迁 , 把养殖的动物所有卖掉,强制拆除后尽全没有恢重生产的条件 。
四、补偿依据 。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赠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士传低的 。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和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 。所以拆迁与否 , 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创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要是的确达到关闭关停和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要是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请求当地政府进行归购 。北京这边有许多是这样案例 , 政府愿意赠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归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 。即便这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归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作为被关停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平等合理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