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提取和贷款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8号)文件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5月1日起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的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
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政策依据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8号)第一条第三点“本地职工优先 。各公积金中心应优先保证本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 , 当个贷率超过75%,可以暂停发放经济区同城化贷款 , 改由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的规定,我管理中心当前个贷率远高于75%,已达到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的条件 。按照上述业务办理优先规则,我管理中心应优先保障我市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金需求 。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管理中心自2023年5月1日起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
【南宁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