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无偿献血优待用血返还政策
【济宁无偿献血优待用血返还政策 济宁市无偿献血优待用血报销说明】济宁市目前执行的优待用血报销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济宁市血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济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济卫医字〔2018〕2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享受以下优待有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因伤病医疗用血时,可免费享受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为在我市首次参加无偿献血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
无偿献血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 ,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五条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对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济宁市无偿献血者优待用血报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