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
我市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甲类和乙类,目前,共计78种,其中,甲类16种、乙类62种 。
(1)甲类门诊慢特病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职工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 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报销 。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每次为20元;在定额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每次为33.15元 。
(2)乙类门诊慢特病
乙类门诊慢特病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 。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 。乙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 , 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
参保职工认定两种乙类门诊慢特病的,一个医疗年度只计算一个起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