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十问十答
01、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包括哪些范围?
【太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政策问答】答: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 。
02、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月的,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女职工连续缴费满1个月不满9个月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个月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
0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样发放?
答: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 。
0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策按比例支付 。
0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本人月补贴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部分 。
06、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分别是什么?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医疗费:顺产2800元、助产(难产)3000元、剖腹产5200元 。产前检查费:1300元 。门诊流产医疗费:340元;住院流产医疗费:1095元;住院引产医疗费:1700元 。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必要经济补偿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 由用人单位补足 。标准为:参保女职工顺产生育津贴98天;难产(包括:剖宫产、胎头吸引助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生育津贴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生育津贴再增加15天 。
(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
07、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的结算方式包括哪些?
答: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正常分娩、难产分娩、剖宫产及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计划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单位欠费参保职工生育、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直接报销的,出院时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
08、基本医疗(生育)有中断缴费情况,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或转移造成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3个月内按照规定补缴保险费的,或参保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09、太原产假多少天?育儿假多少天?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 , 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 ,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
10、在市医保中心结算时(包括单位欠费住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以及计划生育住院、计划生育门诊),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01单位首次报销需提供《生育待遇账户确认书》(从http://ybzx.taiyuan.gov.cn网站下载) , 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分娩结束或妊娠终止之日起1年内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及截止生育报销之日不得中断生育保险缴费 。
02正常生产需携带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出院证(原件留存)
费用结算单据(原件留存)
住院病历(原件留存)
03流产、引产需携带以下材料:
出院证(原件留存)
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留存)
费用结算单据(原件留存)
04死胎需携带以下材料:
出院证(原件留存)
住院病历(原件留存)
费用结算单据(原件留存)
05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需携带以下材料:
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门诊发票(原件留存)
06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需携带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出院证(原件留存)
住院病历(原件留存)
诊断建议书(原件留存)
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留存)
费用结算单据(原件留存)
07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产需携带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出院证(原件留存)
费用结算单据(原件留存)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个人承诺书》(原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