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口迁移作出明确规定:
市内移入
公民申请将户口移入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属上述第(二)项情形 , 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
单位录(聘)用人员(第二十八条情形除外),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 , 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户口登记在社区户的公民,本人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应当将户口迁移至直系亲属处 。
(五)属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形的从其规定 。
(六)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第二十八条情形除外);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恢复情形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
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情形 ,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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