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 , 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超过5年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沪籍+非沪籍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材料】(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成年孤儿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 , 丧偶的 , 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