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落户分为:“有房产证居住落户”和“无房产证居住落户” 。两种不同类型购房落户所需的材料及情况如下:
【有房产证居住落户】
【申请条件】
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办理材料】
1.落户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 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条件+材料+流程 哈尔滨市购房以后申请迁入户口】6.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 , 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 。
【办理地点】
1.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
2.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2楼B区) 。
联系电话:0451-87153076
【办理时限】
1.派出所三个工作日办结;
2.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
【办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2.周六:上午:8:30—11:30
【办理流程】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 , 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经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
【无房产证居住落户】
【申请条件】
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入住满三年,有购房合同、购房正式发票(2016年5月份以前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月份以后《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年物业费票据或三年取暖费票据 。
【办理材料】
1.落户申请;
2.购房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3.购房正式发票(2016年5月份以前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月份以后《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4.三年的物业费发票或三年的取暖费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6.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 。
【办理地点】
1.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
2.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2楼B区) 。
联系电话:0451-87153076
【办理时限】
1.派出所三个工作日办结;
2.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
【办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2.周六:上午:8:30—11:30
【办理流程】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经网上流转 , 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