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赠与公证案例解读及分析

天津赠与公证案例解读及分析

案情情况:
王某(男)来到我处,称其拟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他的孙子王小某,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经公证员了解 , 王某年过七旬,其配偶李某(原配夫妻)因身患糖尿病脚趾已被切除正在住院治疗、行动不便,其拟赠与之房产系房改购房 。王小某系他们长子王某某的长子 。王小某自幼父母离异,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 。现王小某新婚不久没有自己的房屋,作为祖母的李某希望王某将其名下房产赠给孙子王小某 。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依法向王某详细告知了法律对赠与的规定 , 告知了赠与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向王某详细询问 , 其拟赠与房产的购买时间、房产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房产处分权的情况;其与配偶的结婚时间、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等 。并根据法律规定着重告知:1、上述房产系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不可一人擅自赠与他人;2、公证赠与不可非法撤销的法律规定;3、赠与合同是否将房产赠与王小某一方还是赠与王小某夫妻双方;4、收到公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并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王某、李某、王小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二、王某与李某的有效夫妻关系证明;

三、有关档案部门根据记载出具的亲属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簿查询证明 。
五、主治医生出具的李某相关诊断、病情证明 。
上述证明材料齐全后 , 公证员亲自赴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一认真核查,并根据李某行动不便情况,赴医院现场办证 , 经公证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办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天津赠与公证案例解读及分析】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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