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未执行年休假满20年15天的规定如何处理

南京企业未执行年休假满20年15天的规定如何处理

根据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南京企业未执行年休假满20年15天的规定如何处理】
拓展阅读:年假天数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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