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
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
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 , 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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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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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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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斐芍氯饲嵛⑸嘶蛘卟撇鹗У慕煌ㄊ鹿屎筇右?nbsp;, 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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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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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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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 , 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 , 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
第四章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 。其中 ,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 。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 。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 。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
第二十四条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
第五章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 , 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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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谧罱黾欠种芷谀冢?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
第二十七条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
第二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 , 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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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ㄋ舜媸导驶导菔蝗私邮芙煌ㄎシㄐ形Ψ:图欠值模?
 ?。┡樽骷?nbsp;, 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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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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