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 , 明足以决 , 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 。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 , 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 。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变化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
2、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 。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 。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 。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 , 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 。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