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 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

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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