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分指标:
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1参保情况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值按三个缴纳时段区别赋分 , 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 。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2居住期限居住分值按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连续居住已达12个月的 , 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 。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加分指标: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1
房产情况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 , 最高不超过90分 。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 , 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 。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 。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宅用房不计分 。
2
年龄情况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40周岁以上不赋分 。
3
婚姻状况
配偶系本市户口,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
4
兵役情况
参军退出现役的计20分 。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文职干部转业证书等 。
5
文化程度
1.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
2.大专或高职学历计70分 。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
6
技术技能水平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
7
纳税情况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 , 加5分 。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 , 加5分 。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 , 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 , B级的加5分 。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 , 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 。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
8
表彰奖励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
2.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4.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区级表彰奖励的 , 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加25分 。
同时具有多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以最高项分值计分 , 不累计加分 。
9
社会服务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 , 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4.在本市正在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 每满1年加10分,累计不超过50分 。
5.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每次加50分 , 最高不超过100分 。
6.在本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的,加30分 。在本市实现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50分 。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 , 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以“江苏志愿服务平台”平台数据为准 。其他具体认定细则 , 参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者星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文明委[2014]20号)执行 。
10
带动就业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加10分 。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
11
科技成果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 。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 。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 , 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 。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 。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减分指标: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1
违法行为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
2
失信行为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
2.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
各项失信应累计减分 。因违法行为被记入个人不良征信的,不重复减分 。
失信信息结合市文明交通失信信息和有效期内的双公示失信信息;黑名单信息以国家提供的黑名单数据接口为准 。
3
刑事犯罪记录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
4
传销行为
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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