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 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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