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市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按照《辽宁省人社厅 财政厅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 , 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负责对各区、县(市)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见习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建设本市见习工作信息化平台,发布本市见习单位、见习岗位名单等相关信息 , 负责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适时予以通报表彰,负责全市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等 。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见习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 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
第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的审批、日常管理和见习补贴监管,负责本辖区内见习单位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等 。
第三章见习对象与要件
第六条 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见习对象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 。16—24岁失业青年指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 , 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
2.见习期限确定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 , 时间3—12个月 。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岗位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在见习人员上岗前确定见习期限 。

第七条参加见习人员所需要件
1.16-24岁失业青年需持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
3.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
第四章见习单位的认定
第八条 申请见习单位条件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见习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直接提供实际锻炼岗位的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申请见习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行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
2.能够提供稳定、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通用性,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岗位;
3.有专设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每名见习指导人员同时指导的见习人员数不超过5人;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就业见习工作各项活动 。
第九条 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有:企业总体概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
4.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见习单位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拟申请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用人单位的见习岗位、工作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形成实地考察报告 , 审核通过后,下达审批通知书,与其签订《见习单位开展沈阳市青年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5) , 即可开展见习工作 。

2.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见习单位资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统一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 。
3.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认定合格之日起的3年,期满自动终止 。见习单位有效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 。
第五章见习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十一条 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 , 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
留用率按年计算 , 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 。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单位留用 。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留用率计算时,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 , 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 计入次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
第十二条 见习补贴的申报及拨付
1.见习补贴申报 。我市在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目录收纳并公布的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

所需要件:(1)《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4)《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5)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6)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 , 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
所需要件:《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见习补贴拨付
市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划拨见习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划拨见习补贴,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所属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 。
第十三条 见习补贴的使用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 。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 , 之后按月发放到位 。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 。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责任要求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50万元及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 。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 。
第六章见习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见习工作管理
1.见习单位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 , 应当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按照见习岗位要求,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任务,要配备懂专业且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见习人员开展工作,严格见习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见习人员的工作安全 。
2.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 。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告 , 填写《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 , 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它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 。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 , 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 , 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 , 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
3.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见习 。见习人员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
4.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进行公示 。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
第十五条 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1.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 。每月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工作管理、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见习人员意外保险交纳等情况 ,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纪实并存档 。
2.杜绝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见习单位资质,并追回财政补贴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追究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相关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原《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即行废止 。发布之前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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