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提取次数规定(首套房+二套房)
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房 , 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 (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 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 , 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 (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 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
一、首套自住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 , 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 36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 , 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
(二)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 , 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
(三)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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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 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
二、第二套自住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 , 可以提取一次 , 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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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武汉公积金官网(https://gjj.wuhan.gov.cn/zwgk_10/zc/gfxwj/202306/t20230616_2217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