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 。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 。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
【新疆生育津贴可以享受多少天?】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
三、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
四、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