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 , 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部分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统筹基金定额划入标准由150元/月调整为70元/月 。

二、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待遇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8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0%、70%、60%,退休人员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 。

三、优化生育津贴申领 。参保职工申请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无需提供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

四、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由100元/人调整为150元/人 。
五、调整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政策 。不具备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条件的高校,医保基金不再拨付至学校,参保大学生按城乡居民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2022年12月8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原文下载:
【关于调整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合医保发〔2022〕16号(正式).pdf
【图片解读】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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