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民养老保险缴纳超过15年的待遇

青岛居民养老保险缴纳超过15年的待遇

【青岛居民养老保险缴纳超过15年的待遇】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 , 属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作为按上述规定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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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
 ?。ㄒ唬┓咸跫某窍缇用癫渭泳用裱媳O眨?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 , 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ǘ┚用裱媳O瞻醋匀荒甓冉煞?。个人缴费实行“社保核定 , 税务缴费”模式 。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与税务部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银行账户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当年缴费前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ㄈ└菸沂芯蒙缁岱⒄埂⒕用窨芍涫杖搿⒘榛罹鸵等嗽蹦瓴伪=煞讯畹惹榭?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

 ?。ㄋ模┚用裱媳O罩贫仁凳┦?以各区、市实施时间为准,下同),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 ,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
 ?。ㄎ澹┎伪H怂劳觥⑸ナЧ蛞严硎芷渌狙媳U洗龅?nbsp;, 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其中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社保机构经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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