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职工医疗管理规定
( 一 ) 就医机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我 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
职工因伤情特别严重需要转外就医的,应办理工伤职工转外 就医备案手续,转外就医只限杭州、上海两市工伤保险或基本医 疗保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的一次诊疗过程,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 机构治疗的,应由职工提出申请 , 并由转入的第一家医疗机构提出诊疗意见 。
职工在本市外工作、学习期间发生的工伤,可在当地工伤保 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二 ) 支付范围:
职工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药品目录、 医疗服务标准 ( 以下统称 “三个目录”) 范围 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宁波市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宁波工伤职工医疗管理规定】职工就医时,单位应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书 面告知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所发生超 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超过 “三个目录”支付范围,需要单位或职工支付的,应事先告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 , 并书面签字确认,未经签字 确认 , 擅自使用超出 “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 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