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 但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

未列入《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 。
工伤职工因受到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出现并发症,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月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 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 , 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 , 未提出延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期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
《办法》指出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时发生的以下五种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或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2、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
4、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5、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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