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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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ぷ魇奔淝昂笤诠ぷ鞒∷冢?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ㄈ┰诠ぷ魇奔浜凸ぷ鞒∷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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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蚬ね獬銎诩?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ㄆ撸┓伞⑿姓ü婀娑ㄓΦ比隙ㄎど说钠渌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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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事项窗口(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名称: 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序号: B003-014
【淄博市工伤鉴定标准 淄博市工伤认定情形】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