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重新就业,试用期期间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社厅发 (2020] 24号),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 , 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
注意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失业人员前次失业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有剩余的 。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后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宁波试用期期间可以领取失业金吗】政策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Hf0NzFsaMsNzKS8Cbksh2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