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2017年4月22日
内容来源: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江门住房信贷政策 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市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
(二)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 , 或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
(三)居民家庭在我市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
(四)对在我市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
(五)上述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
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查审批 , 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 。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 。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