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失业保险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江门市失业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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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 , 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
2、本条第1款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下限为1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上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 。

3、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 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之积 。

4、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金额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
【江门失业保险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江门市失业保险标准】附:失业金领取条件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以下情形:
1、因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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