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女方分娩后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 , 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 , 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 。
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
【广西产假增加后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能否延长假期】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 。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 , 累计不超过五天 。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