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 , 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 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人畜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大沙镇建成区的29个社区范围内禁止燃放或非法零售烟花爆竹 。具体为东城街道:陶丽、玉城、黄岗、陶塘、陶冲、沙田园、窦口、槎山、马田、东方红、清塘、沙头、光辉、前锋等社区;城中街道:城中、城东、城南、沙尾、沙尾邨、花街、仓岗、高狮、渔业、城北等社区;贞山街道:贞山、碧海湾、姚沙、独岗等社区;大沙镇:誉城社区 。
二、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
三、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可燃放爆竹 。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 , 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五、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产生的赔偿后果,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 。
六、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在禁放区内燃放(零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义务和权利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 , 将给予适当奖励 。
七、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或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八、公安、宣传、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四府规〔2019〕1号)同时废止 。
特此通告 。附件:四会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肇庆市四会市禁止在城区燃放烟火爆竹通告】图源四会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