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的小学一年级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 。
韶关学校办学部分条件如下:
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学校要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 , 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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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教职员,保持教职员合理比例 。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原则上初级中学不低于88% , 小学不低于92%;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聘请后勤服务人员 。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满足《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 。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 。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应持有相应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 , 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
1000人以上的初级中学、1200人以上的小学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心理教师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教师 。设分校区的学校,每个独立校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教师 。专职心理教师的正常工作量计算和工作待遇不低于班主任 。暂无专职心理教师的学校应配备获B级以上培训证书的兼职心理教师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