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新入网用户:要求当年用热的 , 建设单位应在当年 6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并签订《供用热合同》 。未办理用热手续的用户,不得擅自用热 。
交费时间: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 10月 2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热费 。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额热费的 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缴清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按面积预交全额执费,待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 , 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
报停时间:热用户申请改变用热状态的,应在当年 9月3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提出停止或恢复用热的申请 。未按时限办理手续的,视为维持原用热状态 ,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热费 。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5日内书面给予答复 。
【兰州新区暖气费怎么收? 兰州新区暖气收费标准】>>兰州新区供热收费标准规定(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