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五问五答—
Q1:6月1日后,丢错了垃圾就会被处罚吗?
A:《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中 , 对未按要求设置分类设施、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未按要求分类收运等行为明确了处罚,对单位和个人也分别有不同的处罚金额 。但是处罚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目的是想通过处罚措施让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要求正确分类,为此 , 法条上也明确了处罚前会先进行批判教育 , 屡教不改的才会被处罚 。
所以我们的单位和市民如果认真学习了垃圾分类知识 , 同时虚心接受督导员及志愿者的指导,并按照规定来投放垃圾,就不用担心被无心之过而受到处罚 。
Q2:垃圾分类了,垃圾收运车回收的时候会分类吗?
A:在垃圾分类收运环节 , 我市明确了“四不同”收运要求,即以区域为单位,建立与现有分类模式相匹配的分类收运体系,通过配备不同类型的专业车辆 , 根据垃圾产生特点采用不同人员(队伍)、不同频次进行分类收运,收运到的垃圾必须进入不同终端进行相应处置 。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推动物业企业分类收运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 以解决各环节混收混运问题 。
同时,在收运制度实施过程中,我们还有大量的监管手段:
第一,我们要求各地公示小区分类收运的单位及时间等信息,在我们的公众号上也有举报通道 , 便于公众监督;
第二,我们还进行日常考核,随机抽取小区蹲点检查分类收运工作,并进行通报,促进各地完善此项工作;
第三,我们也在试点进行信息化监管 , 在收运车辆上安装GPS及监控 , 在垃圾分类综合管理平台上对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监督,以确保收运队伍按要求运作 。
Q3:为什么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标识及颜色不统一?
A:苏州市区、太仓市
张家港市、昆山市
常熟市
苏州市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2000年起就逐步启动 , 经过20多年来的摸索、改进,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模式及约定 。
2017年过后,苏州县市区也逐步启动了垃圾分类工作 , 当时国家制定了一些推荐标准 , 新推进的区域大多以国家推荐标准设置相关容器 。
然而,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市实际,当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实现了分类容器标准、颜色 , 甚至分类模式等的大统一 , 为此 , 从资源节约、区域约定和减少财力浪费等方面出发,《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容于辨识 。”其中并未对容器颜色作统一要求 。
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即县市政府有权对本区域的分类指南做一些调整 。
当然,目前苏州市区、太仓市投放设施的颜色、标识都是一致的,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略有不同,但是四分类的类别都是一致的 , 也请大家知晓 。
Q4:装垃圾的垃圾袋在垃圾分类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破袋?
A:在我们当前的分类类别下,需使用垃圾袋的垃圾为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垃圾袋虽是塑料,但由于其承装了垃圾,可认定为被污染塑料 , 所以属于“其他垃圾”,为此,在已实行“三定一督”的小区,在投放厨余垃圾时应根据要求破袋投放,盛满厨余垃圾的垃圾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桶中 。丢弃其他垃圾时,暂无破袋要求 。
Q5:什么是“三定一督”?为什么要实行“三定一督”?
A:“三定一督”是一种垃圾分类的源头开展模式 , “三定一督”即“定时定点定人督导”,实行“三定一督”的小区,会将原小区楼道及道路两旁的垃圾桶撤除,另外选取适合的位置设置垃圾投放点 , 投放点在固定时间开放,在开放时间段,每个投放点会有督导员及志愿者现场指导居民的分类投放 。我市要求“三定一督”小区投放点开放时长每日宜3-4小时,开放时间段宜选取居民投放垃圾的高峰时间段(一般为上午和傍晚两个时间段) , 在开放时间段外,居民将不能投放垃圾 。
实行“三定一督”,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指导居民分类投放,因为小区的投放点减少了,投放时间又相对固定,社区、物业就有力量安排人员进行督导值守,边指导边监督,可以加速居民的知识理解及习惯养成;第二个是可以提升小区环境 , 小区内由于垃圾桶减少,投放点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及时清运,使蚊蝇老鼠野猫明显减少,可以实现 “环境改善”这一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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