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

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

【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培育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企业转型和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常政发〔201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
一、资助范围
在我市注册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数字科技等新兴产业,以及“3+5”产业(汽车及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数字科技企业 。
二、资助对象
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相关不良记录 。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与企业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在常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

3.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申请当年度《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
4.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请人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0周岁、35周岁、40周岁 。
三、积分认定
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评选采取积分认定制,标准如下:
1.学历学位 , 占30%权重 。申请人为本科学历(学位)的积50分,硕士学历(学位)的积70分 , 博士学历(学位)的积90分 。
2.紧缺指数,占30%权重 。申请人所学专业须列入申请当年度《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照紧缺指数1-5级,分别积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 。
3.薪酬水平,占40%权重 。申请人在企业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工资薪金所得)达到6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起点积分分别为60分、70分、80分、90分,年收入达到25万元及以上的,积分为100分 。薪酬水平的积分标准可视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4.拥有高级职称者加2分 , 拥有中级职称者加1分;拥有职务发明者,其中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1分;在常熟同时缴纳社保和个税的加1分;所在企业属于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数字科技产业的加1分;所在企业为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所有加分项每人累计不超过6分 。
综合以上标准,每年以积分总分排名为标准 , 择优资助不超过100人 。
四、资助标准
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根据积分排名情况,可分别获得12万元、9万元、5万元的资助,其中排名1~20位的可获得12万元资助,排名21~50位的可获得9万元资助 , 排名51~100位的可获得5万元资助 。薪酬补贴自认定起下一年后,经年度业绩考核,分五年等额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所在企业划转至受资助人 。受资助期间 , 人才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及其子计划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差 。已获市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及其子计划资助者,不再参与评审 。

五、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 。每年由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受理时限、申报相关要求 。
2.材料初审 。各板块相关职能部门对照选拔条件 , 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宣传、组织和申报受理,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
3.汇总复审 。市人社局对通过初审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材料审核、个人征信情况查询,按照积分排名情况提出建议资助名单和标准 。
4.公示认定 。建议资助名单经常熟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下发资助文件 。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人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须提供相关学历认证材料);有效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税收完税证明;职称证书;专利证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等 。
2.申请企业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其他证明企业资质的材料等 。
3.《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请审批表》 。
七、其他事项
1.受资助人应对申报和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助期有违法违纪行为、失信行为、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助资格 , 停止发放补贴 。受资助人离职或解聘后即停止在原企业发放补贴,但可在新企业重新申报该项资助,入选后可拨付剩余补贴 。
2.受资助人所在板块及企业共同负责资助申报、资金分发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列入社会法人信用失信记录,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
3.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经费在常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
4.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
5.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4〕24号)自行废止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