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只要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并且拟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是可以建房的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 ,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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