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清市养犬管理最新政策 乐清市养犬管理条例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限制养犬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全市限制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养犬区域
乐清市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为乐清市主城区及其他建制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 。
乐成街道:乐怡社区、民丰社区、东门社区、南门社区、西门社区、西岑社区、北门社区(局部)、金溪社区、景贤社区;
城南街道:南草垟社区、良港社区、南岸社区、石马社区、宋竹社区、南山社区(万岙村、前山村)、清和社区、百岱村;
城东街道:旭阳社区、东山南社区、后所社区;
【温州乐清市养犬管理最新政策 乐清市养犬管理条例】盐盆街道:盐城社区;
石帆街道:朴湖社区、绅坊村、霞雪村、大界村(原大界村)、后屿村(原后屿村)、青屿村(局部);
天成街道:万桥一村(局部)、万桥二村(局部)、万桥三村、马良村、巉头村;
白石街道:东浃村、上陈村、岐元村、下阮村、玉甑社区(原新河浃村、合湖村)、街口村;
翁垟街道:王宅村、后桥村、后湖埭村、西门村、九房社区、新望村(原新河村)、沙川村(原山环村);

乐清经济开发区:全部区域;
乐清湾港区:东至温州港码头,南至虹南路,北至虹蒲大道电厂二号门,西至疏港公路;
柳市镇:前西垟村、翔金垟村、柳江村(柳江路以东)、横带桥村(柳江路以东)、新桥村(中心大道以北)、新民村、凰屿村(环城东路以西)、浃底村(环城东路以西)、麻园村(环城东路以西)、长虹社区(环城东路以西)、上峰村(环城东路以西)、后街社区(环城东路以西)、南吕岙村(环城东路以西)、东风社区、龙泾村(104 国道以南)、朝阳东村(104 国道以南)、前街社区、上园社区、里马村、上池村;
北白象镇:瑞里村(局部)、石船村、赖宅村、白塔王社区、前程村、前岸村(局部)、东才头村、南才头村、西才头村、樟湾村、联芳村(局部)、前西漳村(局部)、后西漳村、双黄楼村(原楼桥村)、琯头村(局部)、硐桥村(局部)、白鹭屿村(局部)、高岙村(局部)、沈岙村(局部);
虹桥镇:上陶社区、东街社区、七村、八村、河深桥社区、东垟村、钱家垟村、连桥村、邵东吕村、大仙垟村、南屿社区、西街村、三村、四村、建强村、黎明村、杏南村、龙坦村、邬家桥村、长山村;
磐石镇:磐东村、磐南村、磐西村、河南村、河北村、卫城北村;

淡溪镇:湖边社区(原桥底村、桥外村、下埠宅村、东高桥村、寺西村、潭头村)、黄塘村、茅垟村;
蒲岐镇:东门街村、北门街村、西门街村、东外村、渔业捕捞村、南门街村、下堡村、华一村、华二村、侯宅村(局部)、寨桥村;
南岳镇:杏湾渔村、杏湾一村(原杏湾一村)、杏湾二村、杏湾三村、杏湾四村、杏湾五村(原垟埠桥村);
清江镇:渡头村、泗塘村、棉花塘村、江南村(原三塘村);
南塘镇:杨洲村(局部)、南塘村、北港村、东港村(局部);
芙蓉镇:海口村、上街村、下街村(原下街村)、前垟村、后垟村;
雁荡镇:石件头村、陈家庄村、上詹村、白溪街村、选坑村、田东村、上阳村、站前社区;
大荆镇:荆山社区(原荆南村、肖包周村、东里村、荆东村、三官庙村)、云泽社区(原下干村、西二村、高地村、西一村、石门村);
湖雾镇:湖雾街社区、隔溪村、定头村(原金沙村)、小球村(局部);
仙溪镇:北閤村(原塘岸村、上北閤村、下北閤村)、双溪村(原福新村)、花坦村、南閤村、潭头卢村(原横官路村、潭头卢村)、横坦村;
岭底乡:南充村;

智仁乡:下岙村、大井头村;
龙西乡:仙人坦村;
雁荡山风景区:全部区域 。
二.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种类
(一)大型犬的标准:体高(身高)超过 60 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 。
(二)烈性犬的种类(共25类):
1.藏獒;2.拳师犬;3.爱尔兰猎狼犬;4.杜宾犬;5.斯塔福犬;6.比特斗牛梗犬;7.阿根廷杜高犬;8.巴西非勒犬;9.日本土佐犬;10.中亚牧羊犬;11.英国马士提夫犬;12.意大利卡斯罗犬;13.意大利纽波利顿犬;14.法国波尔多獒犬;15.德国牧羊犬;16.牛头梗;17.秋田犬;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犬;20.凯利蓝梗犬;21.贝林顿梗犬;22.罗威纳犬;23.昆明狼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加纳利犬 。
三.养犬登记制度
(一)限养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
限养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 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此限制;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 。
(二)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明 , 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指定机构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
(三)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者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 , 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
(四)限养区内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 , 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残疾证明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
四.养犬行为规范
(一)限养区内携犬出行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 携带时须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 , 遇人要主动避让 。
(二)养犬人要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 。
(三)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
(四)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五)除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外,禁止携带任何犬只进入下列区域:1.学校、医院、体育场馆;2.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3.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4.候车(机、船)室;5.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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