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申请条件
(一)上一年度患重特大疾病任一病种且户籍在宜昌城区(含户籍不在城区但由宜昌高新区托管)的居民;
(二)患者上一年度在宜昌城区医保定点医院或经医保机构同意转诊到外地住院并在医疗终结结算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 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后 , 自费部分在30000元以上且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的;
(三)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条 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自费医药费在30000元以上且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的 , 也可纳入大病关爱救助范围 。第九条 上一年度已享受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次年不得申请该项目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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