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了制度体系,根据艺术领域特点,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 。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专业均设置到正高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艺术专业人员职称专业设置 。
完善了评价标准 , 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 。进一步突出不唯论文、不唯资历、不唯学历、不唯奖项要求 。不把论文、奖项作为限制性条件,对艺术表演类专业副高及以下职称不作学历要求 。重点考察作品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受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 。
创新了评价机制,要求畅通民营机构、自由职业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 。坚持文联、作协作为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主渠道,积极支持其按程序组建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
对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
查看原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茂名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