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申请用热和停用热手续什么时间办?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热用户需暂停用热的,需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前到热经营企业办理暂停用热手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
欠费、退、补费如何结算?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热用户交纳热费 , 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
【开封申请用热和停用热手续什么时间办?】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