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职工患职业病可享受的待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的定义为: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 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许昌职工患职业病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 , 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 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