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享受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
就业困难人员的解释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 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未就业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
【兰州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条件及标准】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
5.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
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 。
7.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2.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 。除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3.申报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
4.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
5.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