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审核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可凭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 选择一家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并办理备案手续,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
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在二级医疗机构用药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用药的,不设起付标准 , 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最高限额分别累计不超过300元(使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额外增加100元) 。
温馨提示:
【济南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享受“两病”门诊慢性病待遇或门诊用药待遇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已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不再重复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用药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