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流程:
前期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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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ǘ┥昵耄荷昵肴巳缡堤钚瓷昵氡恚⑾蚓幼∷诘亟值腊焓麓蚓鸵档ノ惶峤簧昵氡砗拖喙刈柿?,各类人群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点击查看;
审核公示流程(这期间申请人需要配合审核工作):
?。ㄈ┏跎螅航值腊焓麓蛘呔鸵档ノ蛔允芾砩昵胫掌?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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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财产(其中车辆由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财产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下同)等情况进行审核 , 提出审核意见 。
2.属市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 , 各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审核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 , 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
3、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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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张榜公布,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 。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 。
【江门市公租房 江门公租房申请流程】 ?。┞趾颍壕昵敕献矢褚汛τ诼趾蜃刺纳昵肴? ,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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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1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