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同一次就医不得享受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零星报销,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再次审核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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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参照国家和省药品目录及支付标准、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价格及支付标准执行 。
3、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含政府等减免项目的(非当地医保等报销),该次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减免后剩余费用部分占费用总额的比例进行核付 。
4、参保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中 , 具体收费项目缺少单价、不能提供项目明细或未能提供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项目所规定的相关证据 , 其相关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
5、工伤期间合并治疗疾病或外伤合并治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能区分基金支付范围的收费项目,其费用的5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6、所提供的收费收据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 。如无则不予受理 。
7、 业务办结后可在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前台打印《零星报销结算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