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行违规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行为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
2、无牌驾驶
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三百元罚款 。
3、未戴安全帽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并要求其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 。
4、禁止电动车进楼入户
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
5、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驾驶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
6、未按下列规定驾驶非机动车的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2)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
(3)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4)不得驾驶擅自安装、改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5)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机动车;
(6)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7)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8)酒后不得驾驶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汕头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一览】(9)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者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