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 。具体的结算方式如下:
(1)省内异地就医执行的是全省统一规定的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 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有关政策;
(2)跨省异地就医购买医保药品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的是就医地规定的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的也是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
一. 跨省异地备案期限及相关待遇规定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中途需要变更的 , 变更间隔时间应满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重新登记备案 。通过个人承诺制进行备案的参保人员,有效期为3个月 。3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接续享受“长期”有效期限 。3个月有效期内 , 承诺人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即终止其备案有效期 。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但实行个人承诺制的,在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证明材料补充之前不得变更 。
2.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备案手续,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
3.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门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 。
4.异地就医(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 , 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政策 。
5.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且在有效期结束后出院的,视为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 。
6.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无等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视同为一级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
7.异地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8.其他未尽事宜 , 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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