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个体从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1年后方可开通社保卡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 。
(2)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当月即可开通社保卡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 。
(3)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 , 以后再次缴费时,自缴费之月起1年后方可开通社保卡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缴费当月即可开通社保卡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 。
申请材料:
(1)全部缴费发票;
(2)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3)医保证历卡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办理流程:
符合医疗保险开通条件的参保人员,持全部缴费发票、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医保证历卡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通手续 。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一楼5号窗口(湖南东路9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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