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 , 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13.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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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