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与申请条件 佛山南海拟推共有产权人才住房

佛山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与申请条件 佛山南海拟推共有产权人才住房

继佛山共有产权住房意见稿出炉后,南海区共有产权房细则也挂网征询意见 。8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布了关于再次征询《佛山市南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此前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基础上 , 提出了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的申请情况 。
公告提出 , 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的产权份额 , 要求个人持70%份额产权,政府持30%份额产权 。申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人才住房后,在被认定的南海区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工作满10年后,个人可获100%产权 , 并可上市交易 。
公告摘要 图源自南海区政府官网
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或可上市交易
申购人需在隐形冠军企业工作满10年
据公告,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个人持70%份额产权,政府持30%份额产权 。

申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人才住房后在南海区工商联合会认定的南海区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工作满10年的,政府将30%共有产权赠与共有人,个人获得100%产权,并可上市交易 。其中 ,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人才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但未在隐形冠军企业内连续工作满10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 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
公告提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的申购对象为在南海区工商联合会认定的南海区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内工作的人才,且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申购人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认定的人才(不含柔性引进人才);
2、申购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购;
3、申购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联合会认定的南海区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下称“隐形冠军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申请时在隐形冠军企业内工作,以连续购买社保为依据;

4、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住房转让记录 。
公告也对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相关细则进行明确 。据公告,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要求原则上个人持不低于50%份额产权,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对象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两类 。本市户籍居民要求家庭成员及本人在佛山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住房转让记录,其中非南海区户籍申购人须在南海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而新市民还额外要求在本区常年生活或工作,且持有本区居住证 。
户型方面,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户型主要以建筑面积约为90平方米的中小套型为主,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户型及面积则可根据需求适当放宽 。
主要通过6种方式筹建
共有产权住房可享税费优惠金融支持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鼓励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竟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等出让方式 , 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选择建设单位 。

同时,对集中建设或分散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用房的控制性要求须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列入招拍挂文件,并在成交后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佛山市南海区住建水利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当明确房价限制的具体要求,以便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1.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2.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3.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4.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5.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6.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
值得一提的是,共有产权住房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面积份额计算确认相关税费 , 土地出让合同或销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
同时,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代持机构不承担 , 由承购人或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二、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 。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 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 。
【佛山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与申请条件 佛山南海拟推共有产权人才住房】不仅如此,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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