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 , 结算,支付工作;
【宜宾市医疗保险报销办事指南 宜宾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
报销比例
一、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 , 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 , 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 , 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
二、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 , 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
办理地址
南溪区劳动社会保障局
地址: 新农街99号
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香山西路105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西段9号
宜宾劳动社会保障局
地址: 长江大道西段文化路路口附近